3月8日消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因存在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③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④发布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信息等四项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3.6万元。
同时,时任星展银行首席运营官陈峻节、时任星展银行合规负责人郑炯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5万元、3.5万元;时任星展银行风险管理部个人信贷部经理汪瑜则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罚款3.9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星展银行是今年来第三家被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的外资银行。
1月6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处以1674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1月30日,渣打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查询相关管理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30万元,限期改正。二者的违规内容,均与征信管理相关。
与前两者相比,星展银行的罚款金额虽然不高,但违规内容显然更加“多样化”。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星展银行违规涉及金融统计、反洗钱、征信管理、金融消保等领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和金融消保是四大违规领域。换言之,星展银行一次占了仨。
有意思的是,“发布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信息”成为星展银行此次罚单的媒体关注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存在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利用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程序对金融产品进行增信;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等也属金融消保领域的违规行为。
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金融产品营销的手段也变得复杂、多样。为此,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已于去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同样明确了,金融机构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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