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引争议 库尔勒香梨也开始了

继“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后陕西潼关县“潼关肉夹馍”再出商标纠纷。24日,陕西省潼关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当地政府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此前据媒体报道,11月21日,河南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商户们表示,和他们有类似经历的小吃店,全国有上百家。

据介绍,老潼关肉夹馍起源于初唐。传说当年李世民路过潼关时,品尝潼关肉夹馍后赞不绝口。如今,老潼关肉夹馍作为陕西美食“名片”之一,颇受八方食客喜爱。

记者24日走访西安多家店名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店主刘平丽称,目前并未收到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赔偿要求,但对于该协会需缴纳99800元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的行为,她表示不理解。另一位“老潼关肉夹馍”连锁店的店主盛东利表示,自己对此事已经关注,虽未与潼关肉夹馍协会接触,但如果对方要求赔偿,他将联系加盟商,并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有网友调侃道:“看了‘胡辣汤’与‘肉夹馍’的维权后,兰州拉面、沙县小吃开始瑟瑟发抖。”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4年4月申请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其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

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6日,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华锋,登记管理机关为潼关县民政局,其业务主管单位是潼关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该协会系社会团体,其宗旨为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记者随后多次致电该协会会长王华锋,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应。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汇子向中新网记者表示,“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指定商品为“肉夹馍”。被诉侵权方的餐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依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肉夹馍”为食品行业通用名称,“潼关”则为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潼关县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事件发生后,县里已经召开会议,要求“潼关肉夹馍协会”,包括该协会的管理部门尽快拿出回复方案,目前事件细节仍在调查。

中国烹饪协会于11月18日将潼关县列入肉夹馍美食地标城市名录。同时,渭南市商务局还表示将联合该市烹饪协会对潼关肉夹馍产业进行更深入的调研,推动肉夹馍美食地标城市品牌走向世界。

另外最新有一个新闻 卖库尔勒香梨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详细新闻如下:

原标题:侵犯商标专用权?卖了一箱库尔勒香梨,成都一水果店老板被索赔5万元

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老板们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遭到索赔,索赔金额2到5万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为:卖了一箱在水果市场常见的“库尔勒香梨”。

3月31日,多位水果店老板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已联系到的这样的被告在成都至少有10余位。当日,有部分被告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出席庭审。

法庭外,4位涉案水果店老板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成为被告的情况,并表示冤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要好几万,做点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多位水果店老板成侵权被告

3月初,在成都金牛区经营水果店的胡先生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他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其销售的香梨使用了含有“库尔勒香梨”字样的包装盒,其字样与上述协会拥有的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近似。该协会认为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记者了解到,所诉被侵权的商标为该协会于1995年申请的“库尔勒香梨”商标,图案为一只开屏孔雀,孔雀下方为“库尔勒香梨”文字字样。

“大概是去年10月份,他们到店里来问有没有香梨,然后指定要了店里仅剩的一个包装盒,上面正好有‘库尔勒香梨’的字。”胡先生介绍,其水果店面积不大,平常主要以散卖方式出售水果,“他们提出了要求,我就用盒子给装了,一共123块钱。”

胡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这次销售会让他成为被告。他被“客人”起诉了,并被索赔2万元。

与胡先生经历类似,文先生也成了被告,他被索赔5万元。他经营的水果店位于成都青羊区,他回忆去年底几名顾客上门,指定要购买香梨并用店里的一个包装盒进行装箱,“我们的水果都是从彭州濛阳市场买过来的,平时散卖,没有专门买过包装盒的箱子,那个箱子应该是当时别人不要了送给我们的。”

在成都成华区经营水果店的李女士也被索赔5万元。她介绍已经记不清对方来店购买香梨的过程,“我们也是从濛阳买过来的,买的时候就是包装好了的,一直在那里拿货,知道他们是正宗的库尔勒香梨,但没注意到这个会有侵权的情况,也没有了解过这个是品牌商标。”

另一水果店的王女士介绍,她仅在去年从批发商拿过几次带有包装的香梨,但因为个头和品质不理想,后换成了用塑料筐装的香梨,其包装正好印有与原告相似的商标,“但确实不知道这会有侵权的问题。”

一箱水果才卖100多元,却要赔几万元

3月31日,被指侵权的部分水果店老板前往位于成都兴隆湖旁的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参与庭审,部分开庭时间靠后的老板也一道赶了过去。对于此次的“被告”身份,老板们连声叫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就要好几万。”

胡先生介绍,其被指侵权的包装盒是很久前剩下的,并非恶意侵犯商标售卖,也并不认为自己有侵犯商标的问题,“水果都是批发买过来的,平时也是散卖,是对方指定要求用那个盒子装一下的。另外,对方给出的公证证据中,只有店的一个照片,一个支付凭证,盒子的照片也是离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么就能说是我这里的呢?”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胡先生侵权的包装盒。  “他们的商标是一个孔雀开屏加上文字,我们的那个包装只有一个‘库尔勒香梨’的字,他就说我这个字侵权了。”文先生边说边拿出照片进行对比。同时,文先生介绍,平常他们并不会采购太多的包装盒,“大部分人都是散卖的,包装盒用得很少,但也有一些朋友会把自己不用的一些盒子给我们,我们有的时候看到有这样的盒子也会找人要一些,并不只是这个盒子。”

“我们的水果一直都是摆放在一起散卖,他们进店后就直接问有没有库尔勒香梨,并且直接要有库尔勒香梨包装的箱子,店里面的购买过程并不详细,怎么就一定说是我们店里面买的呢?”文先生说。

对于原告所指的侵权和索赔,多位受访者均表示系恶意行为,自己并不认可所谓的侵权。

原告:

被告行为侵权且易误导消费者

对于水果店老板们的说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代理律师在庭外介绍,被告都各有各的说法和经历,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庭会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

据上述协会所述,案涉商标系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多年的推广、维护、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包装箱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库尔勒香梨”字样,其行为属于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明知其商标与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看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4年成立,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2004年11月23日、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商标名称为“库尔勒香梨”“香梨FRAGRANT PEAR”“KUERLEXIANGLI”的商标,后两者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水果店老板们被指侵权的商标为前者。

而据记者查询,自2018年以来,该协会已在全国多地针对多个商家发起诉讼,涉及38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少案件提出了数额不等的索赔,其中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撤诉。

律师:

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他人就不能使用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认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或者正在申报过程中,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该商标,其目的是为了蹭热度增加利润,以此牟利,则涉嫌商标侵权。

不过,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卖过程中系随手找到一个包装盒,并不是以此来进行售卖,而仅是作为一般包装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存在一定的疑问。通俗讲,“如果我用这个商标盒子来装梨就属于侵权,那装苹果是否就是卖假货呢?如果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便利包装而未牟利,那么个人认为要分别对待。”

“但对于水果店从业人员,如果明知道别人已经取得了商标,则还是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赚取利益,包括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张小军说。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也认为,如果协会已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商标,其他人原则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权的行为上也有轻微和恶意之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进行审核,涉嫌侵权者在过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去做出一个赔偿的处罚。对于商贩来说,如果临时一两次使用数额很小,那么应当对其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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